事關“過罰相當”,官方再次發聲。
在7月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,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,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、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“過罰相當”原則,處以高額罰款,既不符合法律精神,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,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,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產生活,不利于他認識錯誤、改正錯誤,建立對法治的信賴,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法律監督。
近年來,“小過重罰”頻頻引發爭議。從老人賣菜獲利14元被罰10萬元,到賣份“拍黃瓜”被罰5000元,再到耳部護理店“獲利500罰款22萬”……“小利”和“重罰”的巨大反差,拉扯著公眾神經。部分小攤小販、小微企業本就經營不易,也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意,且對相關法規不甚了解,卻遭遇“罰你沒商量”,不僅情理上說不過去,還容易產生“以罰代管”“罰款式創收”之嫌,影響營商環境和政府形象。
不枉不縱,方能以理服人。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明確提出,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與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相當,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了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”等三種不予處罰情形。但出于種種主客觀原因,行政執法人員或是機械運用相關條款,不能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,或是在行政處罰法與其他法律法規不一致時,沒有正確處理其適用關系,部分行政處罰違反比例原則,食品安全領域較為多發。
對此,既要進一步細化執法規范,也要依法開展法律監督。2022年9月,國務院發布《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》,特別強調“嚴格規范政府收費和罰款”;今年2月,國務院印發《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》,針對以罰增收、以罰代管、逐利罰款等不當罰款行為,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。此番最高檢表示,將加強涉市場主體行政訴訟監督,運用大數據賦能檢察監督,深化“小過重罰”系統治理,顯然很有必要。
當然,光是事后“糾偏”還不夠。從執法環節來看,指望人人都能像專家那樣,對各種復雜法律條文了如指掌,這并不現實。對典型個案的討論,歸根到底,是要推動行政處罰裁量的規范統一,避免“同案不同罰”。“一個鮮活的案例勝過一沓文件”,今年2月,市場監管總局就提出,建立和推行案例指導制度,最高檢會上還發布了“檢察護企”行政檢察典型案例,體現出鮮明的協同聯動意識——其中,有兩起案例涉及行政處罰過重問題,檢察機關通過抗訴、公開聽證等方式,督促行政機關撤銷了不合理的行政處罰,確保“過罰相當”。
“銷惡于未萌,彌禍于未形。”處罰的主要目的是教育,降低社會管理成本,促進公平競爭,執法的力度和溫度,統一于“服務”二字。從這個角度看,以法治力量為小攤小販、小微企業提供堅實后盾,激活經濟運行中的“毛細血管”,既是“護民生”,也是“拼經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