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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商“二選一”的呼天搶地不過是自嗨的悲情營銷

2019年06月28日 10:51   來源:經濟日報-中國經濟網   

  核心觀點:儲殷、高靜晨認為,貿然強化對電商“二選一”的法律規制,不僅無助于真正建立成熟的電商行業道德共識,反而有可能加大相關行業的交易成本,并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,而最終為此埋單的既是電商平臺和經營商戶,更是廣大普通消費者。

  伴隨著中國電商產業的蓬勃發展,“雙11”“618”購物日益成為普羅大眾的“新民俗節日”,而圍繞電商平臺“二選一”的爭議也逐漸成為每年“雙11”“618”的保留節目。甚至于,伴隨著電商市場份額競爭的加劇,各類與“二選一”有關的微博爆料、媒體放話乃至興訟投訴,也是愈演愈烈。

  事實上,觀察今年“618”期間的輿論攻防,人們不難發現,電商“二選一”本質上已經越發噱頭化,成為部分企業和平臺進行“悲情營銷”和爭奪輿論熱度的素材。

  相比于“制假售假”“刷單炒信”等明顯違法行為,如何從法律角度界定和甄別電商“二選一”行為的性質,卻并非易事。目前,對電商“二選一”進行規制的法律依據,主要來源于電子商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。具體到法條而言,主要是電子商務法的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五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十二條。

  不過,正如不少法律專業人士早已指出的,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本身屬于宣示和倡導性條款,要求電商業者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則應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,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。若要援引電子商務法該法條去處置電商“二選一”,則首先需要遵循反壟斷法,確認涉事電商業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隨后還需證明涉事電商業者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。可是,在中國的電商產業中,是否有哪家平臺真正達到了反壟斷法明定的市場支配地位呢?無論按照商務部反壟斷局目前的結論,還是第三方機構發布的市場數據,答案顯然都是否定的。

  至于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,則明確了是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、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”侵害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。而根據部分自稱是電商“二選一”受害者的企業發布的信息,它們認為不合理的“二選一”措施卻大多是“隱性威脅”,顯然不屬于第三十五條所提及的“服務協議、交易規則以及技術”等范疇。

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則是具體針對諸如強制跳轉、惡意屏蔽、未經用戶許可安裝等各類“技術流氓行為”。事實上,這一法條更多針對的是類似當年的3Q大戰情景。強行援引該法條約束電商“二選一”行為,則未免有“關公戰秦瓊”之感。

  事實上,正是由于上述法條對于輿論場中的電商“二選一”主流套路缺乏直接約束力,因此也有部分企業及論客呼吁,將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發展為新的獨立市場競爭規則,進而擴大其自由裁量空間。

  問題在于,經過數年來的監管調整和市場企業自我凈化,目前公眾所看到的各類電商“二選一”控訴內容,早已不是幾年前較為惡劣的“霸王條款”或屏蔽干預技術陷阱,更多是企業方對電商平臺商業道德及公共屬性的批評和質疑。

  可是,電商產業發展至今,仍屬于一個相對年輕的行業,不僅形成一套各方均滿意的商業道德共識本就不易,而且即便是商業道德共識較為成熟的線下傳統產業,也絕少出現以特定法律去約定商業道德,并以此為由用執法行為干預微觀經濟行為的實踐。原因無他,法律規定的應是競爭行為的底線,而非商業道德本身。

  無論電子商務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,其立法宗旨都是希望促進電商產業和整體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。最重要的是,隨著電商產業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普及,以品牌推廣傾向性為主軸的電商“二選一”本質上并未限制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選擇權,也未阻礙行業整體銷售業績的提升。“二選一”也沒有消滅競爭,只是改變了競爭的形式。商家為什么會選擇和某個平臺合作,顯然是合作方提供了它們滿意的合作條件,其本身就是平臺之間相互競爭的過程。在這一背景下,以法律打擊、限制當下的電商“二選一”,顯然與上述法律的立法本意不符。

  從經濟角度而言,貿然以行政司法資源規制電商“二選一”,本質上需要電商平臺付出更高的合規成本,同時還需要行政監管部門配置更多的管治資源,并以一定的司法資源應對可能的仲裁訴訟,而由此換來的社會福利效應卻并不明顯。這顯然有違公共政策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原則。

  更重要的是,從技術角度來說,電商產業本身屬于創新型產業,電商平臺上的商業促銷行為同樣有別于傳統產業,并處于高速迭代演化之中,貿然以行政司法監管強化對電商“二選一”的規制,極有可能出現監管大幅落后于技術創新的局面,既影響實際司法效果,也大大挫傷法律權威,同時強化監管的政策動作還會對企業的創新積極性造成挫傷,最終導致“多輸”的局面。

  如上所述,貿然強化對電商“二選一”的法律規制,不僅無助于真正建立成熟的電商行業道德共識,反而有可能加大相關行業的交易成本,并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,而最終為此埋單的既是電商平臺和經營商戶,更是廣大普通消費者。

  在2019年的“網劍行動”中,八部委也將“制假售假”和“刷單炒信”作為重點打擊對象,而并未過多強調對電商“二選一”的介入,或許也正是一種對行政司法資源配置的明智考量。(數字經濟智庫研究員、經濟日報-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儲殷,數字經濟智庫研究員高靜晨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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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鄧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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